秦皇岛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司罚决(2023)3号
当事人:刘XX,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身份证号:XXXX
执业证号:XXXX
电话:XXXX
地址:XXXX
根据投诉人投诉反映的问题,本机关于2023年3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2020年4月28日、2020年11月24日、2021年3月22日,代理投诉人相关案件中存在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举报材料、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司罚告[2023]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及《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秦皇岛市司法局财务室领取缴存罚款二维码,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XXXX
户名:XXXX
账号:XXXX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司法厅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XXXX
秦皇岛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