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投诉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处理机关及联系方式
海港区司法局(负责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联系电话:0335-3554904 ;通讯地址:秦皇东大街85号海港区司法局312室。
开发区司法局(负责河北新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 联系电话:0335-3926148 ;通讯地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盛商务大厦1607房间。
抚宁区司法局(负责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联系电话:0335-7913980 ;通讯地址:抚宁区东大街113号抚宁区司法局309室。
昌黎县司法局(负责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联系电话:0335-2984148 ;通讯地址:昌黎县一街鼓楼东15号。
卢龙县司法局(负责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联系电话:03357206762 ;通讯地址:卢龙县行政中心9楼924室。
市司法局指导、监督全市各县区司法局投诉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