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秦皇岛市司法局! 最新信息:
党组书记、局长 王向勇 2026-02-11
二级巡视员 刘建明 2026-02-11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卫国 2026-01-06
海港区 2026-01-06
党组成员、副局长 汪小勇 2026-01-06
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 2020-12-01
北戴河区 2026-01-06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彬彬 2026-01-06
山海关区 2026-01-06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朱琳 2026-01-06
您的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正文
涉企行政争议风险点提示单
2026-04-01 | 来源:秦皇岛市司法局 | 点击数: 19

帮助企业防范行政争议、促进依法经营,通过对近期实践中企业面临的常见行政争议风险点进行梳理,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工商联制定了涉企行政争议风险点提示单,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出建议和提示如下。

一、安全生产方面行政争议风险点提示

 1.【主要负责人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恪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全面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牵头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各环节的安全责任清单;组织制定贴合企业生产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章可循;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到位且有效实施,为安全设施配备、隐患整改、人员培训等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定期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操作技能;牵头组织建立并扎实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组织制定并定期演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全力防范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2.【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在组织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开展生产作业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包括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安全风险、应急处置技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同时确定具体的培训时长、考核标准及记录留存要求,避免因培训不到位、考核不合格或遗漏培训对象,导致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进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务必确保足额、及时投入所需资金,用于安全设施配备、设备维护更新、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整改治理等关键环节。若忽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投入不足,往往会导致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设备设施带病运行、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不仅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还易引发各类安全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人员伤亡。

4.【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覆盖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所有环节,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等要素,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风险分级管控台账,动态更新风险辨识结果与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避免因风险辨识不全面、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风险失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5.【开展隐患排查并确定隐患等级】企业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面临各类安全隐患风险,请务必重视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根据隐患危害程度、整改难度等明确划分隐患等级。若未落实隐患排查或未合理确定隐患等级,易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重大隐患与一般隐患混同处置,不仅无法精准制定整改措施,还可能使小隐患逐步升级为重大安全事故。

6.【安全设备应经常性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企业在使用各类安全设备保障生产安全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范和维护手册,开展日常清洁、部件检查、故障修复等经常性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工作。同时,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维护保养记录与检测档案,详细留存设备运行状态、维护内容、检测结果等信息,充分注意避免因维护缺失、保养不及时或检测流于形式导致设备性能下降、安全防护失效,进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

7.【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企业在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的专门安全作业培训,督促特种作业人员通过统一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未取得资格证书、证书过期或超出证书规定作业范围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避免因特种作业人员技能不达标、资格不合规,引发高处坠落、触电、爆炸、机械伤害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8.【与承包承租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时,应在签订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专门列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条款,或单独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具体职责、责任边界及配合要求,避免因职责划分不清、约定不明导致安全生产管理出现真空地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9.【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在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生产作业时,应根据岗位作业风险、作业环境特性等实际情况和法律、标准规定的情形,为从业人员配备安全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毒面具等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且所有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提供质量不合格、防护功能不足或与岗位风险不匹配的产品,并要在日常生产中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若违规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将失去有效安全防护,极易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10.【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企业对于有较大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高空作业区、易燃易爆区域、受限空间等)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如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存储设备、高压装置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要求,设置明显且易于识别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标志类型包括禁止类、警告类、指令类、提示类等,同时确保标志位置醒目、内容清晰、材质耐用,避免因未设置警示标志、标志不规范或模糊不清,导致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误触风险源,造成事故发生。

11.【建立并落实企业内部报告奖励制度】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在醒目位置规范设置内部报告奖励公示牌,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确保全员知晓内部报告渠道、流程及奖励政策。若企业未落实制度、未设置公示牌或培训不到位,将被纳入重点检查企业范围,并依法予以处理。安全隐患的持续存在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12.【依法足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主体责任,确保按期足额投保并保持保险持续有效,严禁出现应保未保或保险空档期;应当主动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积极落实整改建议。若企业未依法投保,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不仅要承担事故责任,还将承担所有伤亡赔偿、救援费用等巨额经济损失。

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争议风险点提示

13.【规范开展环评分类管理】企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区分项目影响程度,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严禁擅自降低环评类别。编制的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数据需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无重大缺陷、遗漏,确保评价结论明确合理,避免因环评不合规被不予批准或引发后续行政争议。

14.【依法精准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业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结合自身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及对环境影响程度,准确判断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依法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

15.【及时办理延续变更,确保证件时效】企业应密切关注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需在有效期届满前规定时限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若企业基本情况、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更,或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应及时依法申请变更或调整许可证。企业关闭、不再排污的,应及时注销许可证或登记表。

16.【规范排污登记管理】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应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20日内完成变更登记;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需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符合申领排污许可证条件的,应及时申领并注销登记表。

17.【配合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企业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按要求提供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监测数据、环境管理台账等相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留存整改记录,确有异议的,可依法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拒绝配合检查或整改不到位加剧行政争议。

18.【依法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设置入河排污口需求,应依法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按照决定书中污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规定约束排放行为,按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注意对污染物排放开展自行监测,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维护,避免行政处罚的风险。

19.【确保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充分】如果企业计划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应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对水环境影响等进行充分论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审批部门应按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0.【确保通过环评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1.【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应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按规定做好辐射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制定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记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出厂数据、用途、来源和去向等。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考核,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辐射工作单位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依法实施退役,申请注销许可证,避免因辐射安全事故(事件)引发的不利后果。

22.【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企业所在城市发布相应等级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能够按照自身环保绩效级别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要求,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做好台账记录,确保减排量可核实,避免因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三、劳动保障方面行政争议风险点提示

23.【依法促进就业】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不得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外招用人员时,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强行作为体检标准。

24.【依法招用、派遣劳动者】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不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存在非法使用童工情形;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符合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不得将业务分包或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25.【依法安排工作时间和支付工资】企业不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形;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26.【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少于90天;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27.【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不存在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情况;企业按照工程项目整体参保,如有人员流动,应及时登记更新用工人员名单;企业应依法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为职工申请工伤;不存在为明显不属于工伤的职工申请工伤、配合职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情形。

28.【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企业应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不存在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形;不存在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9.【依法集体协商】企业应当遵守《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协商一致,拒绝签订集体合同;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拒绝为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阻挠监督检查。

30.【依法配合劳动监察】企业不存在以下情形: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四、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方面行政争议风险点提示

31.【动态查询规划信息】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项目选址时,应关注并动态查询拟使用地块的最新信息,掌握其用地性质、基准地价,对有关规划信息及用途管制规则及时跟进。关注拟建设的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项目无法落地而引发行政争议。

32.【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根据《自然资源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02号)的要求,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按照最新的示范文本,用地者应严格履行合同。企业应关注出让合同中对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节约集约要求、自持或转让(含分割转让)条件、出让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要素的约定并严格遵守,避免出现履约纠纷。

33.【杜绝违法建设现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企业应及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按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如果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34.【防范土地闲置风险】企业在项目立项前应充分评估市场风险和资金实力,及时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严格遵守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项目投资额等规定。若出现违约情形,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企业可能面临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法律后果。

35.【对矿业权及时申请续期】《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定,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建议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到期前及时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36.【办理矿业权变更、抵押、注销应查询司法查封信息】办理矿业权变更、抵押、注销前应及时查询司法查封等信息,如未核实矿业权是否涉及司法查封、权利限制情况下申请办理,可能导致变更行为无效、抵押权益无法实现或注销程序受阻等问题。

37.【防范违规用海现象】用海批复是项目用海的审批文件,是合法使用海域的法定依据。用海主体必须按照用海批复确定的坐标范围、用途使用海域。如果项目用海超出了批复范围或者擅自改变了批复用途,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社会治安方面行政争议风险点提示

38.【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入住登记义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实名登记和身份核验制度。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建议企业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登记制度。

39.【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信息】企业在生产、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过程中,应当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建议企业严格落实剧毒化学品备案制度。

六、农业农村方面行政争议风险点提示

40.【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应当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载明的有效区域、品种范围内生产经营;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应当核实种子包装、标签、使用说明、种植适宜区域和引种备案情况,在销售前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未备案及按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等情况,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41.【合理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农药可能产生纠纷,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事犯罪。

42.【农膜使用】企业使用农膜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如厚度不得低于0.01毫米;应当及时回收农膜,交至回收网点或机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农膜、未回收农膜等可能造成污染,产生争议和纠纷,同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4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养殖企业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违者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44.【宅基地管理】我国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城镇居民、社会资本等租赁农户住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必须依法申请、依规建设,严禁“明租实买”、不得违规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各类主体下乡圈占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违者可能遭受财产损失,并面临行政处罚。

45.【渔业船舶登记】购买、出卖或出租渔业船舶,应在渔业主管部门办理渔船过户或租赁登记,未经登记有可能产生纠纷。如果渔业船舶出现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则出卖或出租方可能面临担负赔偿责任或其他行政、刑事责任,造成各种损失的巨大风险,请企业务必慎重。

46.【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作业】超出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进行捕捞。使用未经批准的渔具(如网目尺寸小于最小标准)或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型捕捞,经营人错误认为“有证即可随意捕捞”,忽略许可中的具体限制,或误以为在传统渔区作业无需遵循现行分区管理规定,实际则可能被认定为“无证捕捞”或“违反许可规定”,将面临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甚至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罚。

47.【经营水生野生动物需核对是否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如经营者不清楚出售、收购的水生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擅自通过农贸市场、网络平台交易相关物种,将可能面临处罚。

48.【雇佣未持证船员或未履行安全培训责任的风险】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如船长、轮机长)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船员适任证书,所有船员均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企业或个人雇佣未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担任职务,或未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不仅影响船舶航行作业安全,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对此类违法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处罚;若因船员无证或未经培训导致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市民中心1号楼 网站标识码:1303000033
值班电话:0335-7078888(值班室)、7078111(值班室传真)
 办公室电话:0335-7078066、7078222(工作日传真)
冀ICP备13001417号-1 版权所有:秦皇岛市司法局      冀公网安备 130301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