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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2023-06-30 | 来源:秦皇岛市司法局 | 点击数: 53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政复决字〔202314

申请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秦皇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鲍成超,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海政信公开〔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政信公开〔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秦皇岛市海港区煤厂××-×-×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拆除全过程录音录像以及室内所属物品明细清单、公证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秦皇岛市海港区煤厂××-×-× 号房屋所有权人。2016 年 9 月,被申请人作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道南(开滦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对道南(开滦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同时确定秦皇岛市海港区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中心”)为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申请人不同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一直在外租房居住。2018年10月15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行审××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通知〔2017〕××号《关于对谭某某房屋进行补偿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被申请人组织实施。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后,为了解更多相关情况,申请人于 2022年10月2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调查申请人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道南煤厂 ××-×-×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拆除全过程录音录像以及室内所属物品明细清单、公证书,并返还申请人室内物品”。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以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调查审批时间较长和疫情防控等原因,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3年1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海政信公开〔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具体理由如下:1、强制拆除房屋,执行机关应当办理公证,对拆除前房屋证据以及拆除过程进行证据保存。2、根据国办发〔2018〕11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政府机关行政执法“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被申请人以“屋中无任何相关物品”为由不公开强制拆除房屋相关现场影像资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明显属于拆除过程中房屋的外观情况,并不能体现申请人强制拆除前房屋内物品情况。被申请人以拆除过程中或拆除后的两张照片说明拆除前房屋室内物品情况,该理由明显不成立,被申请人意图掩盖其强制拆除程序违法的事实。4、被申请人答复中提及“公证部门留存的现场影像资料”,很明显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执法中聘请了公证部门参与,但其答复未公开相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书,答复存在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政信公开〔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得当。申请人房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腾退房屋。因双方未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经被申请人申请,法院裁定对申请人的房屋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对申请人煤厂××栋×单元×号实施司法强拆。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请求公开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二、关于“请求责令海港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的位于道南煤厂××-×-×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拆除全过程录音录像以及室内所属物品明细清单、公证书”。在被申请人作出强拆申请,法院裁定强拆后,房屋征收部门就已通知申请人,希望尽量动员其自行搬迁,但申请人一直拒不配合征收工作。因申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交出房屋,2018年10月22日依法对申请人煤厂×××单元×号进行强拆,强拆过程中政府征收部门、街道、代建单位和公证部门均到场,但在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因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被拆迁人拒不到场,且又经各单位联合检查没有发现申请人所有房屋内存有任何物品,所以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除时,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只对整体拆除现场保留了录像。经查看申请人房屋在履行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时公证部门留存的现场影像资料,可确认申请人房屋中无任何相关物品,故无需提供登记清单、公证书及现存放地详细信息、联系人、电话。三、在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前,征收方已经依法通知申请人本人,其当时也未对房屋内存有物品提出异议。以上该事实有拆除通知、送达回证及现场拆除影像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秦皇岛市海港区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对谭某某房屋(煤厂 ××-×-×房屋)拆除或委托拆除公司拆除前的拆除通知及送达回证;2、公证机构出具的拆除过程证据保全录像、财产清单登记表、公证书;3、对谭某某房屋进行拆除的会议讨论决定、纪要或区政府批示;4、谭某某房屋内财产登记清单及现存放地详细信息、联系人、电话。”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签收。2022 年 12 月6 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3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海政信公开〔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1-3项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法院判决材料,可以公开;关于第4项,经查看履行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时公证部门留存的现场影像资料,可确认申请人房屋中无任何相关物品,故无需提供登记清单及现存放地详细信息、联系人、电话。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海政信公开〔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及通知〔2017〕×× 号《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谭某某房屋进行补偿的决定》、(2018)冀××行审××号行政裁定书、海港区法院强制执行卷宗材料、公证处影像资料两张。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第3项信息依法予以公开,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第4项信息相关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政信公开〔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第2项、第4项申请信息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第2项、第4项申请信息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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