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政复决字〔2023〕29号
申请人:秦皇岛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单惠英,局长
第三人:田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冀伤险认决字〔20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田某不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田某在公司营地内攀树项目时受伤,但公司与田某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营地内所有项目的维修和安全保障都承包个人。
被申请人称,2021年7月19日,田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书等材料,后补正提交了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向被答辩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被答辩人提交了举证承包协议,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机关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核实如下:2020年7月20日9时,田某在公司营地内攀树项目进行维护工作时,返回地面过程中跌落受伤。田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所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本机关予以认定为工伤,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审理查明,第三人田某于2019年9月至11月在秦皇岛某某公司工作,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与宋某某签订了《承包协议》,申请人为甲方,宋某某为乙方,该协议规定:承包期间,如乙方雇员或甲方业务团队人员出现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该协议签订后,宋某某于2020年5月找来田某参加其承包的暴风湖公司营地项目维修和安全保障工作,2020年7月20日田某在工作中摔伤,后住院治疗,因伤后赔偿事宜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后来向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秦皇岛某某公司是劳动关系,确认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裁决书,裁决秦皇岛某某公司承担田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之后,秦皇岛某某公司就其与田某的劳动争议案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2月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北戴河仲裁委的仲裁裁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确认田某与秦皇岛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田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亦予以确认,田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维持。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