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秦皇岛市司法局! 最新信息:
党组书记、局长 刘建明 2025-09-02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卫国 2025-09-02
海港区 2025-09-02
党组成员、副局长 汪小勇 2025-09-02
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 2020-12-01
北戴河区 2025-09-02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彬彬 2025-09-02
山海关区 2025-09-02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朱琳 2025-09-02
抚宁区 2025-09-02
您的位置: 首页 >>行政复议 >>正文
郭某某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2023-06-30 | 来源:秦皇岛市司法局 | 点击数: 43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政复决字〔2023〕32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鲍成超,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政信公开〔2023〕xx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实体和程序均存在违法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在海港区西港镇小乐安寨村经营养殖场,饲养家禽购买了附属设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申请人作为被征收土地上的养殖户,与土地征收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养殖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制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海政信公开告〔2023〕1号4月11日,第三反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由于申请人不是涉征户,且申请人使用养殖场为无偿使用,不公开该协议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与土地出租方存在的补偿争议,已建议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解决。申请人申请的“西港镇小乐安寨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内容,其中征地预公告和征地补偿方案两项已通过在小乐安寨村张贴的形式主动公开过,其他信息材料不存在。鉴于当事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将向其主动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一份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养殖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另一份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该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023年3月23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27,被申请人向第三方杨某某制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海政信公开告〔2023〕x),书面征求第三是否同意公开“海港区杨某某养殖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信息;4月11日,第三邮寄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声明》,告知被申请人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政信公开〔2023〕xx号答复申请人:“杨某某养殖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信息涉及第三的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申请人不属于征收范围涉征户,未予公开;“小乐安寨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信息在小乐安寨村张贴过,建议申请人海港区西港镇政府了解获取该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联系电话和地址。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富庄、小乐安寨村集体土地的征地预公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长江道西延伸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另查明,小乐安寨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还处在预征收阶段。

本机关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杨某某养殖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在第三方明确不同意公开的前提下,考虑到申请人不属于征收范围涉征户,不公开该信息不会对征收工作等公共利益造成影响,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该信息并无不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由此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被申请人作为土地、房屋征收信息的制作主体,应负公开该信息的义务。虽然被申请人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但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正确方式、途径被申请人直接建议申请人向海港区西港镇政府了解获取该信息,回避自己的公开义务,告知方式、途径明显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已主动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故不再责令其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政信公开〔2023〕xx号)内容部分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30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市民中心1号楼 网站标识码:1303000033
值班电话:0335-7078888(值班室)、7078111(值班室传真)
 办公室电话:0335-7078066、7078222(工作日传真)
冀ICP备13001417号-1 版权所有:秦皇岛市司法局      冀公网安备 130301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