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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12-29 | 来源:秦皇岛市司法局 | 点击数: 54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政复决字〔202351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坛路1号

负责人:孙文哲,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撤销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左转行驶时为黄灯,没有闯红灯。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单明月于2023年9月12日14时18分在山东堡路与南岭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证据照片作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单明月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监控设备抓拍的图片证据清晰准确地反映出2023年9月12日14时18分,小型轿车在山东堡路与南岭路交叉口处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以此认定申请人单明月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二、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处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法律程序,处罚程序完全合法。三、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一百一十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也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执行,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综上,申请人单明月违法事实存在,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车号牌,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证号为xx2023年9月12日14时18分,小型轿车在山东堡路与南岭路交叉口处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监控设备拍摄的图片显示该时刻横向安装的左边指示灯亮起;2023年9月14日交管平台给申请人单明月发送了交通违法通知短信。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2016版)载明:横向安装,由左至右应为红黄绿。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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