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司法局
责任清单(2018年版)
2018年
秦皇岛市司法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
部门职责登记表……………………………………………………………………………………3
二、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8
三、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 17
1、对全市各地各部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12
2、对全市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13
3、对全市公证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16
4、对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18
5、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 21
6、对全市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检查……………………………………………… 23
7、对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25
8、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27
9、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监督管理…………………………………………………………… ……29
四、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31
一、部门职责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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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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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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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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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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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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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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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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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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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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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市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的起草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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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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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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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局机关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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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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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机关行政审批主体和程序的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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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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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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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协助县(区)管理考察县(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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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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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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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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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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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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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专业技术干部职务职称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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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区)司法局协管干部的档案副本收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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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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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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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全市普法、依法治理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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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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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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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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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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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指导秦皇岛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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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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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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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律师执业核准的初审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核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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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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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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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秦皇岛市律师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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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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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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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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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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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直属公证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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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证员执业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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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公证员的年度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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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公证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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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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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秦皇岛市公证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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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纪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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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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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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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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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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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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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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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指导全市“121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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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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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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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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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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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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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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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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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2】52号文件,核准权由省下放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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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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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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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全市戒毒场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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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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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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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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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戒毒、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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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戒毒工作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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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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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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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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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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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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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或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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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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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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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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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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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执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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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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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市司法鉴定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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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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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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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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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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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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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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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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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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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刑释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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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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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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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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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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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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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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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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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教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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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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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和刑释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小组组长单位职责,负责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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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2010〕13号
中办发〔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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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刑满释放或矫正期满后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以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等活动为内容的帮教安置工作,主要开展思想教育,联系、协调就业、就学、社会救济等活动其中,综治办负责出台相关政策,对整个帮教安置工作进行考核;公安机关负责核查身份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在困难情况下的社会救助;财政局负责落实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就业岗位;卫计部门负责肇事祸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帮教安置工作期限:刑满释放人员为5年,社区矫正人员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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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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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基层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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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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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小组组长单位职责,指导基层公安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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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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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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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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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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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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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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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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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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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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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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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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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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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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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负责其前期生理脱毒,3-6个月后转入司法机关所属戒毒所。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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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
2、《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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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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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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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组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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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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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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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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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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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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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戒毒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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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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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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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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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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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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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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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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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优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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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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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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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3.《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省政府令﹝2014﹞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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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年人的交通出行、休闲旅游、卫生保健、涉法维权、住房、高龄津贴发放等诸多优待服务方面,都需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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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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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大尊老爱老工作及先进典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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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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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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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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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对维护合法权益的老年人提供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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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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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卫生保健优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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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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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老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指导各级住建部门优先安排农村住房危险的贫困老年人进行危旧房屋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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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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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管理单位为老年人的交通出行提供优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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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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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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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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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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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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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行业内旅游场所对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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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全市各地各部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内容、标准、要求组织检查,坚持以谁执法谁普法为原则,以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的形式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和表彰;组织法制宣传法律知识考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单位定期自查,并上报阶段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2、和牵头单位开展专项督查。
3、每年组织以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组长的检查组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集中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汇总、按照检查结果评比打分、检查结果反馈、表彰先进典型,鞭策后进。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七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建立考核评价、表彰激励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表彰和奖励工作。”
1、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表彰先进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落实普法规划不到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单位,提出工作建议,改进落后状态,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全市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五)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且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一次;
(三)监督检查可以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涉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法制处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通知其限期履行;
通知受查单位限期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受查单位。受查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配合或者进行干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决定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的调处决定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的;
(四)不按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拒绝执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以权谋私的;
(三)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四)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对全市公证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行政执法的有关制度建设情况;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八)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和复制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市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涉及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市局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司法厅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市局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配合或者进行干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决定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的调处决定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的;
(四)不按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拒绝执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以权谋私的;
(三)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四)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指导、监督检查市法援中心、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进度、服务态度和案件质量、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监督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执业检查与投诉调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法律援助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工作需要,司法行政机关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监督检查工作。
(三)每年开展法律援助机构年度执业考评、年度审核登记工作。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法律援助办案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市中心指派或安排办理的所有案卷、卷宗进行监督、审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法律援助律师和机构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可以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存在服务或质量问题,以及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根据情况提出改正意见或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或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三)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2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核发、补发和换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和注销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平时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合;处理投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登记、注册工作流程、质量、时效进行监督。
(二)对依法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登记、注册工作进行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阅有关卷宗,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执业登记材料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市司法局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四)县级司法局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司法局。
(五)市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七)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八)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全市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学习、教育、培训;是否定期家访、了解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动态;是否按规定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公益活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通过听汇报、实地检查、约谈社区服刑人员、电话随机抽查、手机定位、查阅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工作相关档案资料、与社区服刑人员谈话等方法,监督检查了解我市两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采取抽查司法所、核对矫正人数、抽查矫正人员档案、查看矫正工作台帐资料和矫正方案、检查手机定位情况、查看帮教安置基地建设等方式。
(二)检查落实经费保障情况。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及帮教安置工作流程进行监督。
(四)对依法依规开展社区矫正及帮教安置工作进行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督查方案和督查细则,逐项进行细化;深入县(区)、乡镇、街道实地检查、查看社区矫正和刑释人员帮教情况;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反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发现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对手机定位出现问题的,及时通报县(区)司法局处理,确保人员不失控、脱管。
(三)对工作进行考核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计入市局综合考核成绩。
(四)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全市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监督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执业检查与投诉调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年度执业考评、年度注册。
(三)投诉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司法鉴定人和机构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可以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进行诚信等级评估。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业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和机构,发放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投诉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2、对于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3、对被投诉人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八)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规范性文件备案;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检查、互查和自查;专项检查、调查等方式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日常监督检查,依计划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要求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就执法监督检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检查结果汇总;
(三)检查结果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予以党纪政纪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责任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三)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报同级检察机关。
(九)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主要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行使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权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程序、执法内容、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二)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稳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
(四)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活卫生安全管理、伙食管理、卫生管理和戒毒治疗、疾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习艺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以每月报表、每月通报或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牵头单位制定检查方案,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或警务督察;
(三)对上级部门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再由牵头单位组织检查;
(二)确定督导检查内容,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督导检查;
(四)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
深入市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对各项执法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到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督导检查结果情况,可采取在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规范各项工作,保障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开展。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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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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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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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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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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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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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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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律师进社区活动,参与人民调解、重大项目建设、法制宣传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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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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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5-707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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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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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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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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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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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5-707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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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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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证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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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证人员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进行法制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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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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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5-707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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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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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12348”法律援助专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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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县(区)“12348”法律援助专线做好来电咨询解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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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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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5-707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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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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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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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方针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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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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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5-707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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