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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解读
2024-11-04 | 来源:河北省司法厅 | 点击数: 61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4号)已经202499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修订的必要性是什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1993年,我省出台了《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2012年进行两次修订,对规范我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等工作需要,修订现行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订后《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明确了哪些主要内容?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共22条,对现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证件发放范围。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均可参加培训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以领取行政执法证件。规定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且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可以领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二)明确证件发放程序。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后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发证件,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发放程序。

(三)明确证件管理措施。规定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年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同时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换发、注销、遗失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四)明确责任追究措施。规定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将行政执法证件复制或者转借他人使用的,应当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规定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被暂扣证件三次以上的、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证件的,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修订后《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有哪些结合省情完善细化的规定?

一是关于执法培训考试。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提高行政执法队伍人员能力素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行政执法培训中将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作为必修科目。明确由省司法厅统一负责编制全省公共法律知识考试题库。

二是关于扩大证件发放范围。按照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乡镇和街道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将行政执法证件发放范围扩展至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改革精神要求,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发放范围增加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

三是关于证件日常管理。完善审核机制,细化证件申领条件和程序,解决证件审核流转时间长、效率低、衔接不畅等问题。完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注销、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进一步细化暂扣、注销或者吊销的情形和程序。

相关链接:《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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